伪造的概念
关于伪造,目前在法律上还没有一个严格、明确的定义。一般从广义上去理解,伪造文件可以指一切不符合客观事实,不具有合法性的各种假造的文件。包括按真件复制的假文件,用真件变造成的假文件,以及凭空捏造出来的假文件等。
防伪的概念
国家标准(GB/T17004—1997)中规定,防伪的定义是:防止以欺骗为目的,未经所有权人准许而进行仿制或复制的措施。通常的英文译名有三种:anti-counterfeit、anti-fraud和anti-false,均属组合词,第一种较为常用。
防伪技术的概念
国家标准(GB/T17004—1997)中规定,防伪技术的定义是:为了达到防伪的目的而采取的,在一定范围内能准确鉴别真伪并不易被仿制和复制的技术。防伪技术的英文译名一般为:anti-counterfeiting techniques。
防伪技术与文件检验技术
防伪技术是应用现代科学理论与技术开发研制的一类特殊的用于保护标的物的技术。它具有唯一性(独占性),难以伪造性和能准确识别产品真伪的性质。防伪技术涉及的学科领域很多,包括光学、化学、物理学、电磁学、计算机技术、光谱技术、印刷技术、图文数码技术、包装技术等,属于一门交叉边缘学科。防伪技术,如激光全息防伪技术、油墨防伪技术、纸张防伪技术、防伪不干胶材料、专用防伪软件平面设计、特种加密技术、定位烫印技术,数码防伪以及雕刻凹版印刷等已在证件,证书,票据等印刷品上广泛应用。通俗的说,防伪技术所涉及的对象分为两类:证件防伪和公众防伪。证件防伪包括人民币、身份证、护照、银行存折、银行存单、信用卡、邮票、报关单、发票、机密文件等。公众防伪也称商品防伪,就是应用在商品领域内的防伪,涉及的防伪非常广,例如化妆品、药品、食品、烟酒、轻工业品等。由此可知防伪技术的对象主要就是运用各种印刷技术而生产出的产品,这些产品就是文件检验的重要对象之一—— 印刷品。
文件检验技术,是指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文书,是指公文和书信,但在实际办案中作为证据的文书往往超出了公文和书信的范围,如车票、船票、飞机票、发票、收据、人民币等,其内容的真伪及制作方法都需要进行鉴别。文件检验技术是对案件中涉及的文字书写、文字制作、文书物证反映的具体内容、文书的制作方法、文书的真假等有关问题的分析、鉴别、认定等活动。
文件检验技术对于分析案情、缩小调查范围、明确案件的调查方向、认定犯罪嫌疑人等方面可以提供证据。文件检验技术包括笔迹鉴定,伪造、变造文件检验技术,打印、复印、印刷文件检验技术,文书物质材料鉴定,文书制作时间鉴定。笔迹是书写人利用笔或其他书写工具,写在纸张或者其他材料上,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特征的一种文字符号。由于每个人生理特征、心理因素和学习写字时的方式、方法、环境、条件的不同,由这些因素所决定的书写习惯也不相同。笔迹鉴定的主要目的是,确定遗留在文书物证上的字迹是否为某人所留,以及确认遗留在不同地方的字迹是否为一人所写。伪造、变造文书是指按照一定真实的样本,或者根据个人的特殊需要,利用各种技术方法设计、制造的文书,或者采用挖补、擦刮、改写、添写、消退、改换、拼接等手段,对真实文书进行的伪造。在司法鉴定中,经常遇到的伪造文书有伪造护照、身份证、有价证券、人民币、外币、介绍信、票据等。对文书的鉴定主要通过对检材与真样的比照检验来进行,要比较制作版型,还要从版面内容如图案、文字、印文、底纹、印刷油墨、纸张以及防伪材料等方面来进行鉴别。为了更好地观察和比较文书中的一些细小特征,检验人员需要借助显微镜、文件检验仪、紫外线灯及其它专门鉴别仪器进行鉴别。
可疑文书被确定为伪造的之后,有时还需要进一步确定具体的伪造方法,为侦查提供方向,为抓获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随着办公现代化的发展,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已广泛运用于人们的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目前,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已开始对制作文书的打印机、复印机进行认定。在案件调查中,对文书物质材料的鉴定,对确定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查缉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意义。文书物质材料是指制作文书所使用的纸张、墨水、油墨、印油等材料。
但在文件检验的真伪鉴别这个领域里,若做出可疑文件是“伪造”的鉴定结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它和真实文件的式样基本一致,即按真本复制的。如果实际没有这种式样的文件,而是捏造、假冒某种文件,可以通过调查核实揭露这一欺诈行为,不能通过文件鉴定认定为伪造。
真件的式样或标准的惟一性,即只有此样式并具有相关特征的才是真实的文件,经检验发现可疑文件与样本不符,才能认定它是伪造的。如果真件的式样或标准并非惟一的,而我们又不能确认已经占有其各式样的真实样本时,只因其与某一种式样的样本不符,也不能断定其是伪造的。如不同版别的纸币、证件、同时使用的几枚印章,当我们只依其中一种样本进行检验,而结果又与可疑文件不符时,我们只能说可疑文件或印文与样本不是同版印刷或同一印章盖印。
防伪与文件检验技术的对象都应当属于文件的范畴。文件检验学涉及的“文件”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文件”,而是特指文件检验的对象,它泛指一切以语言、文字、图形为其表现形式的各种书证、物证。从防伪的角度来看,它可以包括各种产品包装、商标、产品说明、产品合格证、营业执照、合同、发票、账簿,及涂改的产品保质期、质量认证书、生产许可证、商品条形码及其他商品标识,甚至包括假冒伪劣的书画作品。同时,也包括铭刻在金属、玻璃等固体上的产品标识、铭牌等等,具有较广泛的外延。因此,二者的对象都应当属于“文件”的范畴。
由此可见,防伪与文件检验之间既有各自独立的内容和方法;同时,相互之间又是密不可分的,紧密联系的。因此,掌握文件检验学的基本内容和检验方法是进行有效防伪的一个重要补充;而熟知各种防伪技术对开展文件检验工作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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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尊忠,黄敏,姜东升. 《防伪印刷与应用》北京:印刷工业出版社,2008
[3]贾治辉.《文书检验》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
防伪与文件检验
发布时间:2017-12-06 10: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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